
臺中市東勢區衛生所行政相驗:
對象:
(1)設籍於本市或外縣市但停屍於本市者,
(2)死亡之原因係由於自然死亡(病),病死者,方可向衛生所提出申請,由衛生所醫師到府行政相驗並開具死亡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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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驗時間:
上班時間:週一到週五8:00-17:00,
下班時間或假日(六,日,國定假日)請與衛生所電話04-25873872聯絡。
六,日,國定假日時間,通過衛生局規定,由東勢區衛生所,石岡區衛生所,新社區衛生所的主任兼醫師互相輪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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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1. 身分證明:死者(往生者)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與健保卡。
2. 醫療記錄:過去就診醫院或診所的疾病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摘要或門診就醫紀錄或安養院之護理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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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
行政規費1000元/次(含中文死亡證明書10份,每加1份增收10元)。
低收入戶免收費用 (需要有文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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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對於非病死(如意外事件死亡者)或可疑為非病死者:
報請“檢察機關”或透過“警察機關”轉由檢察機關進“行司法相驗”
[簡單說:須先向所屬派出所報案,由警員摯作訪談筆錄後立即轉知檢察官安排時間相驗,作進一步的確認]。
無法判斷是自然原因死亡者,非病死者,可疑為非病死者,
例如:刀槍傷,爆炸傷,其他外物傷,藥物傷,自裁,車禍,他殺,意外,或不明原因之暴斃...等等。
因為事故傷害在醫院接受手術或治療,最後因為內科並發症而死亡,因果關係上還是必須注意事故傷害外因導致死亡,請家屬直接申請司法相驗
注意2:對於懷疑疫苗引起的死亡, 也建議進行司法相驗解剖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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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相驗注意事項:
請先了解往生者生前有沒有從事保險。
若有,因行政相驗只能開立「病死」及「自然死」之死的診斷證明書,可能影響意外險理賠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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