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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行政相驗的死亡處理資訊


中華民國內政部全球資訊網 - 常見問答

 

Q.在國外死亡應如何辦理死亡登記? 戶政司

 

請攜帶下列證件至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1.當地政府、醫療院所開立之死亡證明書(如果是外文請翻譯成中文與原文一併帶來,需經駐外單位驗證)

 

2.當事人戶口名簿(遺失者免)

 

3.當事人身分證(遺失或未請領者免)及其配偶身分證(須配合換證之配偶身分證照片1張)

 

4.申請人身分證

 

5.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注意事項: 國外作成之死亡證明書要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中文翻譯本如果來不及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可以連同原文攜往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

 

如果要委託別人代為申辦,需要附授權書,授權書如果是在國外作成的,也是要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代辦人自己的身分證也要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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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全球資訊網 - 常見問答

 

Q.農民健康保險的喪葬津貼如何申請?

一、請領資格:被保險人參加農保期間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不限親屬)。

 

二、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15個月(153,000 元)。

 

三、送件單位:至投保農會送件,由農會轉件至勞保局。

 

四、應備文件:
1.喪葬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載有被保險人姓名之支出殯葬費用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配偶或2等親以內親屬,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者,可免附支出殯葬費用之證明文件。
4.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分請領者,應檢具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之戶籍資料。
5.被保險人與請領人非同一戶籍者,又無法判別其親屬關係時,應同時檢附申請人現住址戶籍資料或檢附殮葬證明文件。
6.申請人非被保險人2親等內之親屬者,應檢具支出殯葬費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
7.全戶戶籍謄本(可用經農會查驗簽章後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取代)及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或會員證明資料 。

 

五、注意事項
1. 請領喪葬津貼,應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2. 被保險人死亡,其家屬已領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者,仍得依規定請領農保喪葬津貼。

 


3.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之一規定,喪葬津貼以1人請領為限。勞保局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勞保局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勞保局將平均發給各申請人。申請人如為配偶或2親等以內親屬,且有不能協議之情形者,勞保局得請各申請人檢附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

 


4. 農保被保險人因加保前罹患之傷病所致死亡,如被保險人於加保時尚具農作能力,於加保期間死亡,其喪葬津貼之請領,即依法核給。」、「如被保險人於勞保有效期間罹患傷病,於勞保退保後1年內因同一傷病死亡,並已領取勞保死亡給付,倘其死亡日期亦在農保有效期間者,參照農保條例第18條及勞保條例第22條均設有『同一種保險事故,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之規定,即所謂『同一事故(死亡)不再重複給予保障』之法理,應不予喪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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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全球資訊網 - 常見問答

 

Q.已辦理死亡登記民眾之國民身分證遺失

戶籍法第62條規定略以,因死亡、死亡宣告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原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次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略以,戶政事務所撤銷戶籍登記,致戶籍資料與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不符者,應催告當事人換領國民身分證;未換領者,逕予註銷原國民身分證。

 

依前揭規定,家屬辦理死亡登記時,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應截角收回,若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未繳回,戶政事務所同仁已註記「遺失未繳回」,又當事人已往生,無法辦理掛失國民身分證事宜,且因戶籍登記事項變更導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不符,爰其國民身分證已無辨識個人身分效力,自當失去效用,毋庸辦理掛失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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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全球資訊網 - 常見問答

 

Q.在大陸地區死亡者應如何辦理?

 

請攜帶下列證件至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1.當地政府開立之死亡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2.當事人戶口名簿 ( 遺失者免 )
3.當事人身分證 ( 遺失或未請領者免 ) 及其配偶身分證
4.申請人身分證
5.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注意事項: 公證書必須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海基會)驗證。
如果要委託別人代為申辦,需要附委託書,委託書如果是在大陸地區作成的,也要作成公證書並且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海基會)驗證。
代辦人自己的身分證也要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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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東勢區戶政事務所-戶政業務-

 

死亡多年無法提出死亡證明,應如何辦理死亡登記?

 

死亡多年無法提出死亡證明文件,得提憑衛生主管機關所發之埋葬許可證明辦理,如確無法取得醫師死亡證明書、埋葬許可證明等文件,應備二人以上在場親見當事人死亡之死亡事實證明書,辦理死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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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 -常見問題

 

若親人在國外不幸身故,遺體要如何運回台灣呢?

 

回覆:
若親人在國外不幸身故,一般會有兩種處理方式:

 

1.遺體先在當地火化後,再把骨灰運回。
2.直接把遺體運回臺灣。

 

若遺體先在當地火化時,一般是委託當地的禮儀社協助處理後事,並將遺體火化後,再把骨灰帶回臺灣。

 


骨灰運回臺灣後,再依個別情況,考慮是否舉辦告別儀式或追思奠禮。

 

骨灰運回臺灣,一般是以貨物或行李方式入境(若由家屬親自護送回臺灣,則可以托運行李或隨身行李方式運送)。

 

但是應備妥當地檢察機關或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殯儀館的火化證明書及亡者護照,以備入境時必要的檢查。

 

依臺灣傳統禮俗,親人在國外不幸身故,都會有家屬與法師趕赴當地,為亡者招魂並豎立魂帛(神主牌位)後,隨同骨灰一起護送回臺灣。

 

若遺體要運回臺灣,則需要當地的禮儀社及臺灣的報關行協助(在當地需要遺體防腐及入殮;在臺灣應報關並通知海關、航警局及疾管局)。

 

依臺灣傳統禮俗,親人客死異鄉,仍是要到當地招魂、立魂帛(神主牌位)後,再把遺體要運回臺灣。

 

 遺體運回臺灣後,得依所屬宗教信仰舉辦喪禮。

 

遺體運回臺灣應備文件及資料:
1.死亡證明書(當地檢察機關或醫院開具)。
2.防腐證明書(當地醫院或殯儀館開具)。
3.亡者護照。
4.航空公司班機日期、編號及貨運提單。
5.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6.遺體若是從大陸運回臺灣,相關文件需經海協會及海基會認證。

 

附註:

 

外籍人士(外籍勞工)在臺死亡,遺體運回本國一般也是需要臺灣的禮儀社和報關行協助,進行遺體防腐、入殮及相關手續、文件之辦理:

 

1.死亡證明書(當地檢察機關或醫院開具)。
2.防腐證明書(當地醫院或殯儀館開具)。
3.亡者護照。

 

4.疾管局遺體出境允許證明。
5.航空公司班機日期、編號及貨運提單。
6.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7.遺體運回菲律賓,死亡證明書及防腐證明書需地方法院、外交部領事局及馬尼拉經濟文化中心等單位認證。
8.遺體運回美國,死亡證明書及防腐證明書需美國在臺協會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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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死亡,應如何申請死亡給付?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一、 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 死亡證明書。
三、 受益人與死者之親屬關係證明。
四、 被保險人居留證、護照影本(請於影本加蓋投保單位印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五、 受益人親自來台請領,須檢附護照、居留證影本,無居留證者,應檢附出入境許可證影本(請於影本加蓋投保單位印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六、 受益人在國外無法來台請領給付時,得由受益人擬具委託書,委託代領轉發,或匯入受益人在國外之帳戶。
(註:填寫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時,「申請人姓名」應填寫受益人之資料,「申請人簽章」欄位由受委託人簽章,受委託人為投保單位時,加蓋投保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七、 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一) 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二)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三)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八、 請領遺屬年金之外籍遺屬應每年重新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送勞保局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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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17
  • 發布日期: 2024-01-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勢區衛生所
  • 點閱次數: 2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