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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民眾辦理死亡登記須持死亡證明書正本

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略以,死亡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

邇來本部接獲戶政事務所反映,相關醫療院所開立之死亡證明書正本均留存醫院,僅核發與正本無訛之影本予家屬辦理死亡登記,或以彩色影印之方式,並加蓋相關章戳及與正本核對無訛章予民眾。

查死亡因涉及人民權利能力終止,戶籍法施行細則明定申請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正本辦理死亡登記,並應留存死亡證明書正本,爰相關醫療院所加蓋「經與正本核對無訛」,實與上揭規定不符,建請函知各醫療院所,應開立死亡證明書正本予民眾辦理死亡登記,勿開立加蓋「經與正本核對無訛」之死亡證明書予民眾辦理死亡登記。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17
  • 發布日期: 2024-01-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勢區衛生所
  • 點閱次數: 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