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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與「預立醫療決定」避免無效醫療的善終-我簽署、我決定

病人自主權利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108年1月6日上路,民眾依病人自主權利法行使病人自主權利及選擇自己的意願前,要先到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的醫院來進行醫療決定諮商,且須有一位二等親以上的家屬陪同,如有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也須共同參與「預定醫療決定」,才能將自己預立的醫療決定註記於健保卡裡。現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尚未納入健保給付,採全自費方式收費,民眾可自由選擇至設有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之醫療院所進行諮商。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各醫院的諮詢電話洽詢。歡迎有意願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之醫療機構向本局提出申請,以提供市民醫療自主、保障自身善終權益。

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

醫療委任代理人:指接受意願人書面委任,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意願之人。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指病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所進行之溝通過程,商討當病人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對病人應提供之適當照護方式以及病人得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三、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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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9
  • 發布日期: 2024-04-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勢區衛生所
  • 點閱次數: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