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補助對象:
(一)本計畫補助對象為配偶一方(含新住民)設籍本市已婚且尚未生育者。
(二)已生育之民眾或曾接受本補助者,不在本計畫實施對象內。
二、辦理時間:114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10日止。
三、應備文件:符合申請資格之本市民眾,應備齊下列文件,逕至本市合約之醫療機構服務之時段,即可接受檢查。
(一)配偶雙方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身分證及健保卡。
(二)如為新住民(外籍配偶)人士,尚未擁有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等證明時,請準備居留證或旅行證正本等相關證明文件替代。
詳情資訊可至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