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維護民眾健康與公共場所之清潔空氣,依據《菸害防制法》規定,自112年3月22日起,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使用類菸品(含電子煙),亦不得販售或使用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含加熱菸)。違者可依同法第14條及第40條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所提醒,電子煙與加熱菸均含有尼古丁及多種有害化學物質,長期使用恐導致成癮與心肺疾病,並增加青少年接觸菸害之風險。民眾切勿受網路行銷誤導,購買或試用來歷不明的菸品。
若發現違規製造、販售或使用情形,請立即向各縣市衛生局檢舉,共同維護無菸環境,守護您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