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最新消息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含電子煙)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含加熱菸),最高可罰1萬元

加熱式菸品
加熱式菸品

為維護民眾健康與公共場所之清潔空氣,依據《菸害防制法》規定,自112年3月22日起,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使用類菸品(含電子煙),亦不得販售或使用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含加熱菸)。違者可依同法第14條及第40條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所提醒,電子煙與加熱菸均含有尼古丁及多種有害化學物質,長期使用恐導致成癮與心肺疾病,並增加青少年接觸菸害之風險。民眾切勿受網路行銷誤導,購買或試用來歷不明的菸品。

若發現違規製造、販售或使用情形,請立即向各縣市衛生局檢舉,共同維護無菸環境,守護您我健康。

相關圖檔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10-13
  • 發布日期: 2025-10-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勢區衛生所
  • 點閱次數: 46